一起转账抽逃公司注册资金股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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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诉称,2007年8月,被告公司实际经营人刘某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同年9月,被告以相同理由再次向原告借款18000元并承诺还款期限。但承诺期限届满被告未向原告还款。被告公司成立后,其股东通过转账形式将注册资金转走,由刘某实际经营。现要求被告公司返还三万余元借款及利息,股东及实际经营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一、抽逃注册资金罪的认定和判刑
《刑法》第159 条规定了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
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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