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知识 >>

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资格可以继承? 南京企业私人律师,并购律师,南京企业律师

类别:公司知识 | 阅读次数:4109

【案情】

 

    丁某之夫周某生前系S公司股东。2006年2月28日,周某死亡,留有遗嘱:其在S公司的股权由丁某继承。周某共有法定继承人4人,其他继承人对上述遗嘱无异议。2006年8月9日、8月17日,丁某致函S公司董事会要求S公司办理周某股权继承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S公司未予回复。丁某遂以周某的股权依法可以继承为由,于2006年9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S公司立即办理丁某继承周某股权的工商变更登


• 上一篇:股东大会决议的撤销之诉? 南京公司律师,公司法律顾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

• 下一篇:异议股东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 南京公司法律师网,南京公司律师,公司法律顾问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
电话
13160078589
咨询
在线提交您要咨询的问题!
微信
扫一扫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