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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企业切忌死皮赖脸

类别:工伤知识 | 阅读次数:1819

 案情
  张某从2008年3月起开始在一家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切头工作。双方虽对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做过约定,但并未订立劳动合同(该厂所有11位工人都未订立劳动合同)。2008年5月3日下午,张某在该厂进行木材切头时,被飞溅的木屑射伤眼睛,造成右眼球穿通伤、角膜裂伤和外伤性白内障。经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10000余元。
同年8月2日,当地劳动部门仲裁认定张某属工伤。后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张某为七级伤残。由于张某在遭受工伤事故前,该厂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为此,张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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