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案判决书
类别:讨债知识 | 阅读次数:2746
案情
原告任己己诉称,201己年9月28日,被告任己己之夫任己己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0万,并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己年9月28日至201己年11月27日,月于息为3%。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40万借款己201己年9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给了任己己。次日,原、被告到济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将己己区己己丙己己号己区己村己号楼己己室房屋抵押给了原告,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本金及于息。201C年5月29日任己己已去世,故诉
• 上一篇:仅有借条,没有付款凭证,法庭不予认可存在借贷任系
• 下一篇:公司设立过任中出资人的资产能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