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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案—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

类别:刑事知识 | 阅读次数:3219

基本情况案由:组织淫秽表演
  被告人:戊某某,男,1943年6月6曰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小学文化,系安徽省某歌舞团负责人。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0S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二、诉辩主丙
  (―)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0S年7月25曰下午,在绍兴市某饭店歌舞厅内,被告人戊某某授意安徽省某歌舞团的两名女演员丁某某(1982年7月7曰出生)、己某某(198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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