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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

类别:产权知识 | 阅读次数:3385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被告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被原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委托所律师代理此案。原告于 20XX年X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装饰瓦”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XX年X月。被告于20XX年底研究开发出合成树脂装饰瓦,于20XX年 X月经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属国内领先水平,由于该公司生产工艺及成本控制较好,很快被市场认可并获得了较大市场份额。原告所在的公司由于失去了部分市场,为限制竞争对手,将被告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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