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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滥用民事权利应承担的责任

类别:产权知识 | 阅读次数:3316

[案情介绍]

  原告谢某在吴江市高中压阀门厂担任厂长职务,熟知阀门制造加工行业。2001年2月8日,谢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消防用球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被告通发厂、通发公司于2002年核准设立,从事阀门制造销售业务。2003年8月6日,谢某以通发厂生产并与通发公司共同销售侵权产品为由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通发公司在答辩期内就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中止诉讼。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3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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