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劳动知识 | 阅读次数:2073
去年5月,我应聘到一家单位上班,干了3个月,提出辞职,单位没有批准。这期间,单位也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到10月1日,单位和我解除了劳动关系,让我回家了。我能否获得补偿?网友青春年少热线反馈
就你提出的问题,记者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了联系,有关负责人认为: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在该单位工作了五个月,单位也未与你订立劳动合同,所以该单位应当支付给你五个月的双倍工资。你需要出示的证据:工资单,工资储蓄卡中的明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等。
虽然你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你从2008年5月到2008年9月之间在该单位上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7月,你提出辞职,单位不予批准。你们双方没有协商一致,并且以后你仍然在该单位上班,单位仍然支付报酬,就说明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2008年10月,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同意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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