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代位继承纠纷
类别:继承知识 | 阅读次数:2702
王某、李某系夫妻关系,生前在县城共同购买房产一处,二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他们一生共有三个子女,长子王某、次子王某、女儿王小某。王某于2008年7月21日因病死亡,其死亡后妻子李某未再婚。李某于2009年9月09日因病死亡。王某、李某夫妻二人生前均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长子王某于2009年1月20日与妻子赵某玲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未对王某继承其父王某遗产份额进行处分,且王某离婚后未再婚,王某于2009年3月17日因病死亡,王某生前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王某、赵某玲共有一子,叫王某,再无其他子女。
• 上一篇: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营业执照期限过期而接受投保,出险后能否以此为由拒赔
• 下一篇:怎么认定遗嘱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