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法律知识 >> 关联知识 >>

疑难案件之如何处理抵押权与债权分离案件

类别:关联知识 | 阅读次数:2398

出借人甲是A公司的股东兼实际控制人,借款人乙是B公司的股东兼实际控制人,B公司因经营急需资金找到甲借款200万元,甲经过银行朋友介绍就采用了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出借,即甲以其控制的A公司名义出借资金于B公司,银行为第三方受托方(根据A公司即委托方要求将款项划拨给借款人B公司,银行不承担放款项下任何风险,只固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此种融资方式为合法有效,央行专门出台委托贷款的部门规章对此进行规制,有效解决了企业之间拆借的法律效力难题。A公司出借款项于B公司后,原本当事人想让乙将其名下的房产抵押于A公司,后


• 上一篇:银行不具对贷款保证金账户作质的权利

• 下一篇:销售资料宣传广告能否作为买卖合同的内容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
电话
13160078589
咨询
在线提交您要咨询的问题!
微信
扫一扫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