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法律知识 >> 劳动知识 >>

医疗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类别:劳动知识 | 阅读次数:4612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年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上一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 下一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
电话
13160078589
咨询
在线提交您要咨询的问题!
微信
扫一扫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