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4/9/19 10:15:38 | 阅读次数:952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分公司虽作为企业的分支机构,但其注销后,若影响到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应视为用人单位的解散情形。因此,员工劳动关系的终止应适用法定终止情形,公司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公司在注销分公司前,应依法履行告知、协商等程序,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若公司未经协商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 上一条:用人单位能否对违纪员工进行罚款?
• 下一条:寺庙与挂单僧人之间,构成劳动或劳务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