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4/5/24 14:27:32 | 阅读次数:38180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上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 下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劳动者工资应如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