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4/5/26 13:41:43 | 阅读次数:733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也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 上一条:《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 下一条: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