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4/5/29 16:38:02 | 阅读次数:666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商业银行与其职工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 上一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处理?
• 下一条:企业规章的重大损害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