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4/6/3 15:57:41 | 阅读次数:687
《劳动合同法》第 31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 41 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劳动法》第 38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 上一条:如果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怎么办?
• 下一条: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