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4/6/4 12:11:13 | 阅读次数:705
《劳动合同法》第 43 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这一点与《劳动法》第 30 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类似,而且对于用人单位的要求更为具体,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 上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 下一条: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