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4/6/5 14:46:05 | 阅读次数:850
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上一条:“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吗?
• 下一条:被裁减人员有哪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