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4/6/6 11:13:29 | 阅读次数:751
《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第 68 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用工形式。
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将非全日制用工称之为“小时工”。
• 上一条:针对假派遣现象,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
• 下一条:“小时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