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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吗?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4/6/8 8:53:35 | 阅读次数:65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96 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可见,一般情况下,老姜这样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是适用该法的。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可以不付经济补偿。所以老姜现在不能索要经济赔偿。

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不再续签的,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 上一条:单位招用了有工作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害怎么办?

• 下一条: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新法实施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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