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4/6/9 10:02:41 | 阅读次数:623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22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第23条是关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规定。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 上一条:劳动者可以凭工资欠条直接起诉用人单位吗?除了诉讼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
• 下一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当事人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