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4/6/13 10:16:35 | 阅读次数:898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上一条:加班加点有何时间限制?
• 下一条:对未成年工政策上有什么特殊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