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4/6/16 17:31:47 | 阅读次数:506
关于接受培训的职工签订服务期的年限,《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 上一条:试用期期间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 下一条: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培训才能与职工签订服务期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