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4/6/17 10:47:56 | 阅读次数:652
所谓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6 条规定,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 上一条: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吗?
• 下一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谁先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