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4/6/18 6:58:21 | 阅读次数:592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 3 个条件: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3.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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