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4/6/21 8:58:21 | 阅读次数:528
一般情况下不能。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能与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但有四类人员除外: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上述四类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 上一条:仅代缴社会保险,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下一条:人代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