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4/6/22 9:43:49 | 阅读次数:770
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 上一条:女职工在三期,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 下一条:用人单位招用退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