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期间,按照原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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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在被申请人某化学品公司工作已五年以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8月31日到期。申请人在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中被诊断为职业病,2014年11月27日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1月5日鉴定为十级伤残。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被申请人按每月1100元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申请人生活费,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按原月工资3600元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在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中已被诊断为职业病,并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在离岗检查期间,被申请人仅发放生活费,有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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