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主任因履行职务受伤不认定为工伤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阅读次数:1001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系唐河县龙潭镇史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1年2月12日下午3时许,龙潭镇政府办公室电话通知:“各村委立即安排部署抽水抗旱工作,以迎接省、市、县、乡领导的检查验收。”原告随即电话通知村委班子成员到村委开会,通知完毕后,原告骑摩托车前往村委开会,行至龙苍路史桥村丁庄门前时,因避让车辆和行人侧翻于公路路基旁,导致身体受伤。原告遂向被告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阳市人保局)提出工伤申请。2012年1月22日,被告作出豫(宛)工伤退字[ 2010]001号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不
• 上一篇:带薪年假工资不适用追索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
• 下一篇:串岗发生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