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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执法监督、法律责任?交通事故律师,南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律师维权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阅读次数:1251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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