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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详述—
2010年2月6日,丰城市人民政府所设的"一大四小" 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一大四小"办)与绿茵公司就小袁线等通道绿化工程第Ⅲ标段签订《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因绿茵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且经多次协商返工未见效的情况下,"一大四小"办于2010年11月份会同工程监理对该标段工程进行验收,结果为不合格。
2011年1月20日,"一大四小"办函告绿茵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2011年3月8日绿茵公司复函,同意解除合同。故丰城市人民政府起诉,要求被告绿茵公司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826000元,并赔偿委托第三方返工并由此造成的损失。
事件分析—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这也就是效力溯及既往的原则。我国《民事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8第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由此可见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是基本相同的。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怎么进行处理以及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呢?过错方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我国《民事通则》第61条及《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1、返还财产(包含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这一特殊方式);2、赔偿损失;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特别是第三种责任有时会超出民事责任的范畴,有可能会让行为人承担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专门适用于一方瑕疵给付的违约行为。《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就补救措施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而且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可以并存。(《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金包括法定损害赔偿金(《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约定损害赔偿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该争议工程经司法鉴定,其苗木合格率仅为15.17%,故被告应属违约,为此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即支付原告826000元违约金。庭审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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