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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执行程序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没收的侵权制品应当销毁,或者经被侵权人同意后以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销毁侵权制品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过程,核查销毁结果,并制作销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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