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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南京商标律师,商标法律师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阅读次数:1059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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