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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免责的情形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阅读次数:1249

保险公司营销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伪造公司业务专用章、私印保单并进行销售,作为被保险人有理由相信其在营销部购买的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是真实的,保险公司营销部的行为应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2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团体保险承担哪些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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