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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 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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