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法律知识 >> 工伤知识 >>

企业非法用工应给一次性工伤赔偿

类别:工伤知识 | 阅读次数:1215

案件回放
28岁的夏某于2008年5月18日应聘到吴某的加工厂上班,月工资为2000元。2008年6月24日,夏某在工作期间左眼被搅拌机内抛出的碱块所伤,被送往沧州市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后又转院到沧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1天。后经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吴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夏某花费医药费6855元、误工费2940元、交通费958元、陪伴费3444元、伙食补助费1260元,共计15457元。期间,吴某支付医药费6500元后拒绝对夏某的伤

• 上一篇:企业为推卸支付职工工伤治疗费而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协议

• 下一篇:农民工工伤保险案例一则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
电话
13160078589
咨询
在线提交您要咨询的问题!
微信
扫一扫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