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民工甲在2003年年底与莱阳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即被派到上海B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莱阳A公司与上海市B公司是两家独立的公司法人)。莱阳A公司、上海B公司均未为民工甲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2005年7月,民工甲在上海B公司工作时,左手不慎受伤,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食指末端缺损。2004年12月经上海市某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2005年5月,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现民工甲已依法向该地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莱阳A公司依法支付工伤赔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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