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在离婚时应当对另一方应当如何补偿?
类别:离婚知识 | 阅读次数:3368
例如:甲先生与乙女士离婚纠纷一案中,有一套住房,登记于甲先生名下,该房系甲先生婚前以银行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总价100万,首付款30万,贷款70万。离婚时,房价已涨至300万,双方已共同还贷40万。在双方无法对该房处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该房屋归甲先生所有,余下贷款由甲先生负责偿还,同时,甲先生应对乙女士作如下补偿:
对乙女士的补偿应当分为两部分:
1、对共同还贷部分的补偿;
共同还贷40万元,对乙女士的补偿应为40万的50%,即20万元。
2、对其
• 上一篇:非承租权人的配偶一方有何权利
• 下一篇:法院离婚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