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判决书
类别:离婚知识 | 阅读次数:3382
【案情】
原告周红燕诉称,原、被告于199P年认识并相恋,200S年生一子取名丁一凡,200F年5月16日补办结婚手续。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感情不和,被告于200F年出走贵阳打工,原告为搞好关系于200G年到贵阳与被告一起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夫妻关系更加恶化,经常打骂,原告被迫回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子女丁一凡一直与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子女丁一凡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 上一篇: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在离婚时应当对另一方应当如何补偿?
• 下一篇:法院一纸判决他竟“合法”有两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