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法律知识 >> 离婚知识 >>

法院离婚判决书

类别:离婚知识 | 阅读次数:2798

【案情】


  原告周红燕诉称,原、被告于199P年认识并相恋,200S年生一子取名丁一凡,200F年5月16日补办结婚手续。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感情不和,被告于200F年出走贵阳打工,原告为搞好关系于200G年到贵阳与被告一起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夫妻关系更加恶化,经常打骂,原告被迫回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子女丁一凡一直与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子女丁一凡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 上一篇: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在离婚时应当对另一方应当如何补偿?

• 下一篇:法院一纸判决他竟“合法”有两妻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
电话
13160078589
咨询
在线提交您要咨询的问题!
微信
扫一扫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