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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辞职自主权吗?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4/6/3 16:20:18 | 阅读次数:799

《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规定: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则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关于服务期的约定)。



• 上一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谁先提出?

• 下一条: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走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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