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4/6/4 12:25:57 | 阅读次数:717
《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 条、第 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上一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不能协商变更,单位解除合同给补偿吗?
• 下一条: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纪,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