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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待工人员的保护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4/6/14 10:44:21 | 阅读次数:664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 上一条:约定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 下一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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