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4/6/21 9:13:12 | 阅读次数:8377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女职工在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此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之例外。
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双方无需续订劳动合同,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延长,属于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此与正常用工情形下法律对于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完全不同。
因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上一条: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否请求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 下一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当事人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