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阅读次数:1063
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nb
• 上一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南京律师事务所,商标侵权律师,商标注册专业律师,商标纠纷律师,知识产权诉讼律师
• 下一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南京律师事务所,商标侵权律师,商标注册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