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法律法规 >> 所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南京抵押担保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网,免费法律在线咨询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阅读次数:1556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南京担保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网

• 下一篇:可留置的动产及其不得留置的动产? 南京律师协会,抵押担保律师,免费律师咨询电话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
电话
13160078589
咨询
在线提交您要咨询的问题!
微信
扫一扫微信咨询